公司都是我的,我从公司拿钱咋就不行了?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9-24张三是诚立公司最大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99%,同时,张三还是诚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董事长。
有一天,张三因为私事急需用钱,就直接把公司账下的100万元现金,转账到自己老婆的名下,那张三能这么干吗?
答案是,不能,并且张三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占公司财产了。
听到这个消息的张三很不理解,明明是我花钱成立了这家公司,明明我是这家公司最大的股东,我持有这家公司几乎所有的股权,我在这家公司说了算,这家公司都是我的,我怎么就不能从公司拿钱了?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在公司成立的那一天开始,这家公司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人了。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诚立公司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做很多事情了。如果诚立公司闯祸了,他还要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来赔偿对方的损失。
也就是说,从公司成立的这一天开始,公司就是公司,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了,股东张三是股东张三,是另外一个人,这是两个人,这是两码事。
公司这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他有自己的钱,他要用自己的钱干自己的事,比如,如果公司欠了别人的钱了,那公司也要用自己的钱来还。比如,如果公司需要给员工发工资了,公司也要用自己的钱来支付员工的工资。比如,如果公司需要缴纳各种税费了,那也是需要公司用自己名下的钱来缴纳……
上面说的这些支出,都是公司的支出,自然也要用公司名下的钱来支付,而不能用李四或者李四老婆名下的钱来支付。
为啥?因为公司从成立那天开始,就需要把他当成一个独立的人来对待了,从此以后,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这是两码事,必须分清楚。所以,公司的债务,当然需要公司用自己名下的钱来偿还。
同样的道理,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和邻居老王的钱,和同事小张的钱一样,这些都是别人的钱。
张三不能随便去拿邻居老王的钱,不能随便去拿同事小张的钱,自然也不能去拿公司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