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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务还不上,能让法定代表人承担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0-05
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债务是不会牵扯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会牵扯到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

在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一般这个债务是需要由公司来偿还的,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债务是不会牵扯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会牵扯到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

但是如果遇到以下的这些情况,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那情况就不一样了。

第一种情况,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到了,但是股东还没有完成出资,遇到这种情况,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加速完成出资的。

并且,如果股东到期没有缴纳出资,公司的董事会没有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也没有对股东出资进行催缴,那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对此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股东的出资还没有到期,但是公司已经存在到期没有偿还的债务,那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没有完成出资的股东,提前完成对公司出资的。

第三种情况,如果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有股东没有完成对公司的出资,或者是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承担这个差额补缴责任的,不仅仅是问题出资的股东,还会牵连到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他们也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情况,如果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进行出资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把这笔出资转移出去了,除了这个抽逃出资的股东要返还抽逃出资之外,帮助这个股东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种情况,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股东的财产不能和公司的财产相混淆。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经过任何的合法程序,就私自把公司的财产拿回家自己用了,或者是用公司的财产支付其他非本公司的业务,并且还不做财务会计处理的。遇到这种情况,对于公司的债务,公司的这位股东是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六种情况,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他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通过控制两家以上的公司合谋逃避公司债务,那其他公司就要对债务公司的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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