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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销,公司董事进行清算时的避坑指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9-25
新《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统一规定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解决了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争议。

新《公司法》更改了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根据修改前《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新《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统一规定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解决了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争议。

明确清算义务人只是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的第一步。清算义务人负责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真正复杂的是清算的具体过程,对一些业务繁多的公司来说,清算工作难言轻松。如何理解清算,如何做好清算工作,成为了摆在公司董事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公司的注销程序、违法清算的常见情形入手,为公司董事从事清算工作提供一些实务建议。

一、公司注销程序

1、普通程序注销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29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232条规定,公司因上述第一、二、四、五项原因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除了上述普通的清算注销程序外,实践中还有一种简易注销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240条之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简易程序注销公司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满,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即可申请注销公司。

二、常见的违法清算情形

除简易注销程序外,大部分公司注销后都需要进行清算。实践中,因法律意识不足或故意逃避债务等原因,很多公司解散后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不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公司董事)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清算义务人而言构成重大的法律风险。

1、不成立清算组清算

《公司法》第232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注: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订,因《公司法》已经修改清算义务人范围,故有关主体的范围应当随之调整为公司董事。)

公司解散后不成立清算组清算大致有两类原因,一类是公司董事怠于履行义务,故意不成立清算组织;另一类是公司管理不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遗失,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上述司法解释针对两类情形,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2、违法进行清算

(1)清算时不依法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23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现为23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使用的“并”、“和”,都有同时进行之意,不是选择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清算不仅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债权人,还应当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实践中,清算义务人往往关注后者而遗漏前者,仅在报纸上公告,并不依法通知公司债权人。这种“摸鱼”式的清算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会给清算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2)清算时不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23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规定,常常被清算义务人所忽略。

实际上,清算过程中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确定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编制相应的会计表格,而随意确定公司的剩余资产为零,则很容易被公司债权人认为是故意逃避债务,进而以未尽到清算义务为由,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进行简易注销

《公司法》第240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由此可知,简易注销程序是为了提高办理效率,针对无外债公司设计的制度。实践中,一些有债务的公司为了快速注销,往往隐瞒公司债务存在的事实,骗取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

然而,简易注销程序虽不用清算,却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时签署书面承诺书,载明如注销后出现未完结的债权债务,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留档的登记材料,一旦被公司的债权人获取,就掌握了公司董事恶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的铁证,给公司董事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律师实务建议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违法清算看似能让清算义务人快速从公司中解脱出来,实际上却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隐患。公司债权人乐见公司董事违法清算。因为如果公司正常清算,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后,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股东如已经足额认缴出资,债权人获得足额受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一旦董事存在违法清算的事实,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遵循“填平原则”,不受董事股东认缴出资额的限制,债权人获得足额受偿的概率大大增加。

有鉴于此,为了避免因清算不合法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尽可能地消除担任公司董事的风险,作者有如下建议:

1、公司解散后,公司董事要按照规定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依法清算,同时要注意公司章程对于清算组的选择是否有特殊约定,如果有,应当遵循章程的约定。在组织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如果因其他董事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展清算工作,应当同公司债权人保持沟通,通过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方式解决。

2、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将清算事宜通知公司债权人。《公司法》对清算组通知公司债权人的时间和方式均有明确要求,书面和公告两种通知方式必须同时进行。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一旦在通知债权人程序上有所疏漏,就容易被认定存在过错,进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董事,最好要对《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或者在从事相关活动前,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做到心中有数。

3、简易注销并不简单。简易注销程序简单,花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小,但俗话说“便宜的往往最贵”。《公司法》对简易注销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可以简易注销。存在外债的公司并不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股东隐瞒公司债务的事实骗取简易注销,会给公司自身带来无穷的后患,是十分不明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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