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这些事法定代表人说了不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0-06法定代表人是新《公司法》中修订的重点之一,也是很多公司、股东、老板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改动,包括禁止挂名、明确豁免权、变更签字等等。
那么,这些问题律师应该如何呈现给公司和老板,让Ta们能及时了解新《公司法》的变动,规避高发的风险?
为此,专门制作了一系列法定代表人的问答卡片,用专业严谨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普法。
01法定代表人权利有多大
如果是公司对内的事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根据其职位和内容设置来的,因为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需要由执行实务的公司董事或经理担任,那就看Ta在公司内部的权利大小如何。
比如,要是大股东当董事长后担任法定代表人,内部权利肯定相当大;如果是一位没有股权的副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使能执行公司事务,但内部权利可能也受限制。
但是,在公司对外事务中,法定代表人权利可就大了。
某种程度上,法定代表人就等同于公司。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如签合同、收付款、打官司等,视为公司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对外事务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认人不认章”。
即使合同未盖章或盖假章,只要法定代表人在权限内签字,那合同大概率有效。即使超越权限签字,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有效。(见《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比如,对方公司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私自签约,并且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后还是不知情(例如虽然审查了授权文件,但是文件是法定代表人伪造的,所以不知情),合同通常有效,不可撤回。
反之,如果对方公司明知法定代表人是私自签约,或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没有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限、股东会是否知情等),甚至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公司可主张撤销。
因此,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防止因自家法定代表人擅自签约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确保在签约时,合理审查对方公司的签署人是否有授权、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等,避免因被对方撤回合同造成损失。
02哪些事法定代表人签字了也不算数?
但是,有些合同、文书和事务,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算数:
第一,如果涉及担保和对外投资,光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或投资协议,被投资的企业或被担保的债务人往往需要证明,在签约时已经审查了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确认该决议的表决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该担保协议或投资协议大概率无效。(参考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
第二,当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增资、公司合并或解散等事务,除了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参见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