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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05-23
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抽逃出资的规范困境

(一)原有裁判规则不鲜明,司法实践操作执行标准存在差异

禁止抽逃出资起源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初期,是对当时股东出资后从公司账户划走出资这类实践中高发的资本违法行为,一种近乎原封不动的概念提炼,特定历史时期产生一定作用。

(二)新公司法增补不完全,但有效加大了公司运营中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

新公司法沿用了原《公司法》第35条的表述,仅增补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方式——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新法对抽逃出资的本质、抽逃出资的构成标准等等依然没有界定,抽逃出资的事实构成仍然不够清楚。


二、抽逃出资的行为界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后果

1. 责任主体

根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其责任主体为抽逃出资的股东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其责任主体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抽逃出资的股东。


2.明确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返还出资本息。而新公司法规定了因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抽逃出资的股东应予以赔偿。因此,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下:(1)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2)赔偿因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利息损失自然包括在该“其他损失”,但该“其他损失”并不局限于利“息”的损失,还可能包括因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 董监高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负有责任”的具体内涵宜结合董监高是否履行了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的勤勉进行理解,即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也通常将董监高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作为界定董监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的标准。因此,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若董监高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则可以认定为董监高“负有责任”。

4. 股东权利将会受到限制

5. 适用股东失权制度

6. 依法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行政法律后果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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