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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转让公司股权,不仅无效,还会损害股东私人财产!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09-25
公司变更这样做。

张三和李四都是五湖公司的股东,张三持股20%,李四持股80%。张三想把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于是,张三、李四两个人就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大概意思是这样的,张三把自己名下20%的公司股权卖给李四,作为对价,李四把五湖公司名下的一处厂房给张三。股权转让协议这么写行吗?当然不行。

这份协议里面牵扯到了三个人,张三、李四、五湖公司,要知道,公司是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李四买张三的股权,这和李四买张三的手机一样,李四得自己掏自己的钱,可现在,李四没自己掏腰包把钱给张三,却把五湖公司名下的财产给了张三。

这就有点像李四买了10块钱苹果,却让邻居王老五去付款,李四是没有权利用邻居王老五的钱的,同样的道理,李四也不能直接去处分五湖公司名下的财产。

李四把公司名下的厂房给了张三,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是不可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股东想要分割公司的财产,除了公司分红之外,只能是在公司解散,并且清算之后。

现在五湖公司正常经营,没有解散、也没有清算就把公司财产分了,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张三、李四之间签订的这份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致命的一点,如果五湖公司对外有债务还没有清偿,如果五湖公司的债权人看到了这份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张三、李四的这份合同,很有可能会作为对方的证据,以此要求股东张三、李四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这么严重吗?是的,这很严重,因为通过这份合同,债权人完全可以解释出这样的情况:五湖公司直接给股东张三分财产,是股东李四要求这样分的,股东张三直接把公司的财产拿回家了。这种行为就会被理解为,是五湖公司的股东在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在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所以,股东张三、李四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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